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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减低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开销,2014年市政府公布《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》。截至2015年5月,全市有数20.9万人次享用到大病保险待遇,大病医保资金缴纳13805万元。
作为本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一项最重要补足制度,大病保险采行“政府出售、牵头经办”的运作方式,市人力社保局通过招标委托阳光人寿、人健身体健康、中国人寿、光大永明四家商业保险公司牵头主办。四家保险公司联合成立“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中心”,作为牵头经办服务机构。大病保险实施全市专责,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拨给筹措,四家公司独立核算,自负盈亏。参保人员住院(不含门诊特定疾病)化疗,合乎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开销医疗费用,起付标准为2万元,最低缴纳限额为30万元,缺席比例分成三段,2万元至10万元(不含)之间缺席50%、10万元至20万元(不含)之间缺席60%、20万元至30万元(不含)之间缺席70%。
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实施联网刷卡承销,个人只需分担自付费用。对划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民政优抚、低保、类似艰难、重度残疾等艰难群体人员,依序按照基本医疗保险、大病保险、医疗救助的顺序承销医疗费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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